山西一男子订婚后与女方发生关系被控强奸,母亲称已拘留百余天,律师解读四大争议
据华商报大风新闻8月18日报道,山西大同阳高县的甄女士称,“订婚宴上给了女方10万彩礼,立字据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。第二天婚房里他们发生了关系,准丈母娘找我儿子谈论并录音,要求必须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彩礼。结果因未及时办到,到了第4天女方报了强奸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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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甄女士称,她27岁的儿子已被拘105天,案件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,将于8月24日开庭,所谓证据就是女方的口供和一段她母亲跟甄女士儿子通话的录音。
甄女士介绍,5月2日,女方母亲曾单独把儿子叫到孩子车上谈话,还拿手机录音。之后女子母亲又打来电话,“督促问我儿子说商量好了没有,又以这种录音套话的方式套我儿子,中间有一句话,她说‘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’,我儿子说‘嗯,是的’,她说‘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?’我儿子也说‘嗯,是的’。”甄女士认为,儿子是出于对长辈的尊敬,不想跟她发生言语冲突,“她说什么都回复‘嗯’、‘理解’、‘是的’。”
据报道,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定案证据确凿。
甄女士儿子的遭遇在网上引发热议。8月23日,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,针对网上的争论点作了解读。
争议点一:关于强奸的认定。甄女士说目前仅有的证据是女方口述以及女方母亲和其儿子的录音。上述两样证据是否能作为定罪的依据?认定强奸罪一般需要哪些证据?
易旭表示,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:1、按现场勘察笔录:现场遗留的饮料、水杯、针管、针剂或者酒瓶、酒杯中等其他物证。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,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、麻醉剂的现象,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。2、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所作的陈述,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。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,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。3、精斑检验鉴定、DNA鉴定: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,如遗留有嫌疑人、受害人精斑、血迹、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、床单、被套、枕巾、枕套、纸巾等物品,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。4、被告人口供(当然其他证据充分,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)及相关证人证言:犯罪嫌疑人供述、辩解。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,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,其证据较为直观。
确定是否为强奸,还要从发案时间、发案地点、男女双方认知程度、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。仅有口供和录音一般不能定罪,还应当有dna、受害人反抗、嫌疑人强迫等相关物证、鉴定意见才能认定。
争议点二:甄女士认为原因是没有给女方在房本上加名字。现阶段,如果双方和解,检察院是否可以撤回起诉?
易旭表示,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,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,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但双方不能就刑事责任进行和解。现阶段检方也不会因为加名字而撤回起诉。
争议点三:很多网友担心,如果甄女士说法为真,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,女方反悔报警称遭遇强奸,是否都会被认定?
易旭表示,女方事后反悔一般不属于强奸,除非女方未满14周岁。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包括以下四个方面,第一,客体要件,即犯罪对象是女性;第二,客观要件,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,且必须须违背妇女意志。如果女方当时是同意的,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。第三,主体要件,即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,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,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。第四,主观要件,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。
争议点四:如果事后证明,女方的确遭遇强奸,男方母亲在网上的“引导”行为,是否违法?如果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确为自愿,她的报警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?男方被拘留的行为能否获得赔偿?
易旭认为,恶意引导舆论干预审判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;女子报假警的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,诬告陷害罪,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,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,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43条规定:犯诬告陷害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,从重处罚。不是有意诬告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构成犯罪。男方被冤枉而刑事拘留的,可以主张国家赔偿。
栏目主编:秦红
文字编辑:房颖
本文作者:潇湘晨报 周凌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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